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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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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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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3 17: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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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分级管理而进行的区域划分。国家为了方便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将全国领土分级划成若干区域,并建立相应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分层管辖的区域结构。
一般来说,行政区划是以在某一区域内为全面实现地方国家机关的各种职能而建立一级政权机关作为标志的。某些国家在一定地方范围内,为了实现某一单项职能的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也作为一种行政区划。如美国行政区域的数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单职能的,包括学区、税区、消防区、灌溉区、住宅区、公路区等专区,这些专区的管辖范围与市、县等政府的管辖范围往往并不一致。

行政区划主要由土地人口和行政中心(政府及其管理,有形与无形的结合)三项基本要素构成。行政区划不仅要满足国家管理的需要,同时要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要方便民众对国家、社会治理的参与。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行政区划是保持相对稳定的,以防止行政区划的经常变动带来经济不稳、人心不安和社会动荡。当然,行政区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时候是大变,如国家被灭或新建一个国家,改朝换代后重新进行行政划分等;有的时候是小变,只做局部调整,这时主要是根据经济、社会的变化发展而调整。行政区划还需要承载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的生态保护、资源的科学配置、民族的融合与稳定、区域贫富差异的平衡以及文化习俗的传承等社会和人文功能。行政区划每时每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找工作、小孩上学、医疗、住房、出行等等都离不开行政区划。[1]

起源/行政区划

原始社会,人们以原始群、血缘公社、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等组织为单位,进行生产生活,没有地域区划的概念,即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篇》)。简单地说,人既是自然的人,又是社会的人,需要在一定的地域空间上生存生活,并要与其他人打交道,为了能使大家平等和谐地共同生存下去,就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约束,而且还需要有人来执行这些规则和约束,即管理者。人类出现伊始,形成氏族社会,是按部落实行管理的,有亲缘关系的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也就是说,有一群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活动,有些人由于有身体或经验方面的优势而成为头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剩余产品日益增多,逐渐有了分工,分配也变得复杂起来,需要有人专门进行管理工作,这时人、地、管理者及规则已具备,开始有了行政区划的雏形。随着国家的产生,行政区划渐渐明确和固定下来。[2]

历史/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按地域划分行政区而不依氏族划分部落,这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同时顾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资本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便于统治劳动人民,分化少数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主要根据以下原则: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还要综合考虑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和国防需要等条件,科学地、合理地确定行政区划,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从秦代(公元前 221~前 206)建立统一国家并实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另外,在同一个政权下,由于政治、经济、民族等情况的变化,在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也会有所调整和变更。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有人倡议改革行政区划,提出了匀称、精简、协调等标准;有的还提出如何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对公职人员进行管理等问题,但改革的实际措施很少。

*行政区划演变/行政区划

商朝周朝实行分封制,即全国*统治者——“天子”除在王城附近保留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其上的人群归自己直接支配外,全国其他土地和民众都分封給天子的儿孙、亲戚或有功的大臣,这些王公贵戚、诸侯、卿大夫等各級大小领主,在他们的领地范围内(诸侯的领地叫国,卿大夫的领地叫采邑),具有*主权,但每年要给天子纳贡和服役。
商周以后,逐渐改分封制为郡县制。史学界一般的观点认为分封制起源于春秋,形成于战国,确立于秦朝。《汉书?地理志》说:“秦遂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秦始皇在全国设立郡县,实行郡、县两级政区制度。汉武帝以后全国形成了州、郡、县三级行政区。魏晋南北朝基本延续了州、郡、县三级行政区。隋朝实行州(郡)、县两级制。唐朝实行道、州、县三级政区。实行“路”一级地方政区。“省”一级政区始于元代,元明清实行行省制。1914年北洋政府设置京都市政公所,首次出现城市型政区。1921年正式成立了市,这里所说的“市”是指行政管理单位及其辖区,而作为自然形态的市—即人口集聚,有交易功能的一块地域,在5000年前就有了。*行政区划主要就是这两类:分封制和郡县制(各朝名称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自秦以来,长期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统治。
新*成立后,对行政区划做了全面考虑,*《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一般划分为三个层级:省、县、乡。但在实际操作上是四级,即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与宪法的要求是不一致的。现在正在逐步推行省直管县,取消地(市)这一级,这样才能符合宪法的规定。[3]

层级/行政区划

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国家行政区划共分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行政区设政府

*大陆:*行政区划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之后,从宪法角度,地方分为三个层次即

*级:省级行政区

第二级:县级行政区

第三级:乡级行政区

*大陆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区设政府。据此,“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直辖市的基本行政区划制度。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四级行政区划制度

国家行政区划共分四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行政区均设有政府

*大陆:实际上各省、自治区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级: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内蒙古),这一层次除海南省、直辖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单位(即地级行政区)。直辖市的市辖区;直辖市、海南省所辖(含地级市和县级市)等行政单位。

第三级:除直辖市和海南省以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旗(内蒙古)等县级行政单位(即县级行政区);海南省和直辖市境内乡、镇等乡级行政单位(即乡级行政区)。

第四级:除海南省、直辖市以外的乡、(即乡级行政区)。

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承袭清朝区划制度,省、道、府、县四级制,中期开始实行省、县二级制,省县之间存一名为行政督察区的准行政区,据此最多为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直至1970年代,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体制基本一样,但部分省会和工业中心等“较大的市”出现“市管县”,这时全国以“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省、较大城市、县、乡并存的“四级行政区划制度”;1975年随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至此从根本上作为准行政区的地区演变为行政区,省县之间出现地级行政,省、自治区全部演变为四级即省、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四个层次。随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地区”改制为“市”,出现地级市,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至此由之前的地管市、地管县演变为“市管市”、“市管县”;到2005年,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管理/行政区划

概观

行政区划划定了,需要进行管理,管理需要有人来执行,如何进行管理需要有规章或条文,这是两个最重要的要素,即人和规章。秦始皇统一*后,重要的一项管理工作就是设置36郡,对全国的行政区划重新做了安排和部署,并且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设置保甲制度,一人犯罪,数家连坐,收缴铁器,几家合用一把刀,实行了最严格最残酷的管理。刘邦建立汉朝,在建立新的规章制度方面萧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常言说“萧规曹随”,就是说萧何制定规章,曹参执政后不做改变。
历史上也有只有占领、没有管理(或很少管理、很短暂的管理)的例子,如成吉思汗,其所建立的蒙古帝国横跨欧亚大陆,疆域非常广阔,但没有设置官员(有也站不住脚)、也没有稳定可行的规章制度。所掠夺之地如同露水扫过一样,只使地皮湿了一下,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一直到了他的孙子辈,吸纳了汉族和其他民族的规制,组织了一批由各族人士组成的官员队伍,才维持了元朝90年的统治。

模式

世界各国行政区划的管理层级划分有两种模式,即尖型模式和扁型模式。尖型模式有利于集中权力和加强控制,但效率低,出现管理的“鞭长莫及”,且不利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扁型模式有利于权力的放开和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政府间的合作。同时,行政区划的管理应该逐渐由行政调控过渡到法律调控,也就是要变人治为法制。[4]

各国行政区划/行政区划

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对行政区划的体制作了规定。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国本土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镇两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道(直辖市)、市(区)、郡三级。行政区划的建立和变更,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意大利宪法规定了合并现有区域划分新区,以及在同一区内改变省、市行政区划的程序;菲律宾宪法规定任何省、市、镇的变更,必须根据法律,并经有关地区举行公民投票的多数票赞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行政区划在不同时期曾有相应的变化和调整。1982年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是: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现行的行政区划基本上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州的地方分为四级,即在省和县之间有自治州一级。至于省下面的地区、县下面的区和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下面的街道,分别设有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作为省、县、区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它们都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宪法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为实行一国两制而建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体现了*新的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一个特点。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80年代以来,增设了大量的新市。有些市实行“市管县”的体制。有些市建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取某些特殊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是由宪法规定的。

*大陆地区三级和四级并存。*种类型为省级、县级和乡级;第二种类型为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另外特别行政区存二级。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地级:地级市、自治州地区

县级:、县级市、自治县、自治旗、特区、、林区、市辖区;

乡级: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苏木、民族苏木

*台湾行政区划:*级政区:直辖市   第二级政区:县 第三级政区:直辖市及设区。 县下设乡、镇、县辖市。  第四级政区:区、乡、镇、县辖市下设村、里。

 

 

 

 

 

 

   全国乡镇行政区划
  全国乡镇行政区划数据,是结合野外实测资料,同时参照有关地理图件,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开展行政区划地图矢量化工作,最终获取2014年全国乡镇区划边界数据。主要包括省市乡、镇、街道矢量边界,精度满足1:1万比例尺要求[5]

  数据属性

数据属性
  数据图例
数据图例

俄罗斯

俄罗斯行政区的划分比较复杂,由89个不同的行政分区(субъект)组成。2000年,俄罗斯联邦再分为七个联邦管区(федеральный округ)。

*级政区:联邦直辖市(Федеральный город),两个联邦城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自治共和国(Автономн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21个享有极大自由的共和国。这些共和国往往是俄罗斯联邦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区(Края)6个区。 Области)及自治州,共49个州,1个自治州。

第二级政区:民族自治区(автономные округа,单数:автономный округ),具有联邦成员的地位,不同于其他第二级政区。 县级(районы,单数:район)。市镇(города,单数:город) “市镇式”乡(посёлки городского типа, 单数:посёлок городского типа):在联邦成员的管辖下。

日本

日本分九大地方,行政区分都、道、府及县。

 *级政区:(东京都),(北海道),(大阪府京都府) ,

第二级政区: (相当于镇)、村

日本地方行政架构有六层:

、市(政令指定都市)

、村、区(特别区,参见东京23区)、町(东京都岛屿地区,直属东京都,中间不置郡)

(政令指定都市下辖的“行政区”)

町(次等)、区(次等)。

丁目 

 

美国

美国划为特区,州以下设县、市。

法国

法国分为大区,下设、区、乡、市镇。(参见法国行政区划)。

韩国

韩国分六个地理区域,行政区分韩国特别市、广域市及。(参见:韩国行政区划

挪威

挪威全国设19个行政区(Fylke),下设433个市政局(kommune)。(参见:挪威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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