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国羽毛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羽毛球运动,推动羽毛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羽联和亚洲羽联的联系与合作。
*羽毛球协会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职能是: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竞赛和训练工作,组织举办国际性竞赛;拟定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等级制度;推荐国家队教练和运动员,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参加国际比赛;组织科学研究工作等。
*羽毛球协会于1981年加入国际羽联。
*羽毛球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羽毛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羽毛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羽毛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奥委会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羽毛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羽毛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羽毛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羽毛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并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
(二)裁判规则委员会;
(三)新闻委员会;
(四)科研委员会;
(五)开发委员会。
协会现任领导成员:
名誉主席:习仲勋
顾 问:吕圣荣、王文教
主 席:李富荣
副 主 席:杨树安、王 钧、刘凤岩、车向东、李永波、李玲蔚、侯加昌、孙永言、姚颂平、华洪兴、杜兆年、郭顺才、肖爱山、傅国良、黎小江、谢向东、张昌炎
特邀副主席:马国力、王 申
司 库:李永波(兼)
秘书长:刘凤岩(兼)
副秘书长:任春晖、林诗铨、张振芳、包 彤、许慧玲
下设委员会
教练委员会
裁判规则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科研委员会
开发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丙3号
邮编:100061
*羽协会徽含义
*章 总 则
*条 *羽毛球协会是简称"*羽协"。英文为"CHINESE BADMINTON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羽毛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我国羽毛球项目活动的*社会团体,并且代表*参加相应的国际羽毛球活动及国际羽联的*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羽毛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羽毛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国羽毛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羽毛球运动,推动羽毛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羽联和亚洲羽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羽毛球协会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羽毛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羽毛球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羽毛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羽毛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羽毛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奥委会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羽毛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羽毛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羽毛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羽毛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羽毛球活动拥有控制权。*羽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羽毛球协会,而该羽毛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羽毛球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协会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羽毛球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羽毛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羽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羽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羽毛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羽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羽毛球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羽毛球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羽毛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羽毛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羽毛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羽协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羽协领导人;
(五)审议*羽协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羽毛球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全面负责羽毛球项目的业务管理, 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 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
(二)裁判规则委员会;
(三)新闻委员会;
(四)科研委员会;
(五)开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
(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一)教练委员会职责: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负责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6) 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7)为落实羽毛球项目的奥运增光计划,加强我国羽毛球运动员后备力量的培养,负责国家青少年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1)审查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公布:《羽毛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 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的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3)编写裁判员教材;
(4)组织裁判员培训;
(5)审批*裁判员;
(6)选派、指导和监督裁判员工作;
(7)向*羽毛球协会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三)新闻委员会职责:
(1)就*羽毛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 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羽毛球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羽毛球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四)科研委员会职责:
(1)对羽毛球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羽毛球运动发展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2) 为*羽毛球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知识和指导;
(3)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
(五)开发委员会职责:
(1)组织各类商业性比赛,为协会积累资金;
(2)推广和宣传全国计划性羽毛球比赛,协助赞助商做好赛事推广广告事宜;
(3)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广群众性羽毛球活动,组织各类群众性羽毛球大赛。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羽毛球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用于我国羽毛球项目的发展,促进羽毛球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一人兼任。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三十九条
(一)*羽毛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 会员俱乐部在羽毛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羽毛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 赛
第四十条
(一)*羽毛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羽毛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羽联或亚洲羽联委托*羽毛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羽毛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羽毛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羽毛球协会申报并备案;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必须向*羽毛球协会申报,经*羽毛球协会批准后并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未在*羽毛球协会注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参加*羽毛球协会举办的正式羽毛球比赛。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羽毛球协会秘书处、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羽毛球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官方网站 : c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