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4号)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三)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四)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五)将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六)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指导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七)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八)增加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
(九)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全区文化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区文化艺术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文化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具备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学艺术发展,组织、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自治区文化艺术人才培训工作,指导文化科研工作和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三)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全区图书馆、展览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五)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拟订全区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全区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八)拟定全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九)指导和管理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监督指导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全区*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区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拟定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文化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文化联络处)
拟订全区文化发展战略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承办机关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宣传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全区文化艺术人才建设及文化艺术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考核、人事管理、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协调文化艺术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和鉴定工作。
(三)财务处
管理文化、文物行政事业经费,编制文化、文物行政事业部门预算,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国家文化、文物专项经费和厅属单位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四)艺术处
研究拟订全区文学艺术事业和乌兰牧骑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文学艺术创作和生产,指导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和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学艺术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学艺术作品和代表自治区水准的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拟订全区艺术创作规划,指导全区艺术创作生产,组织实施国家重大艺术创作工程;指导艺术研究、艺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组织、协调全区性重大文艺活动。
(五)文化市场处
拟订全区文化市场管理的发展规划,规范和指导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推动盟市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艺术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品和互联网文化、动漫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承担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在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承担公共文化*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职责。
(六)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督促重大文化艺术产业项目实施,指导全区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组织、协调大型文化产业活动和展会,促进文化贸易及项目合作;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七)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指导全区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各级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及展览馆的业务建设;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组织、协调、指导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和代表性传人评审工作。
(八)文物处
负责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管理考古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全区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开展国家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10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1副)。
五、其他事项
(一)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