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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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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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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环境标志申报管理职责交给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应的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贵州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市县两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省内履约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技术引进和项目的境外输入输出及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与报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办国家和省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承担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承办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环境监测处

  开展环境监测;拟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八)污染防治处

  拟订和监督实施全省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并实施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预审以及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承办可用作原材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九)水环境管理处

  组织拟订和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承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及污染纠纷;承担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处置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外事外经处

  承担环境保护外事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建立环境保护国际交流网络及利用外资项目库管理工作。

(十三)宣传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十四)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环境保护厅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一)保留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为省环境保护厅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建设项目执法监管科、环境投诉信访科、区域协调科、排污费征收管理科。事业编制56名(含工勤人员7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2名。

  环境监察总队主要职责是:监督环境保护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的执行;承担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设立贵州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为省环境保护厅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承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工作。

  (三)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其职责分别划入省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宣传教育处和环境监察总队。

  (四)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六、附则/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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