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定位不同。*会展经济研究会是目前国内*经国务院批准的,冠以“*”、“会展经济”字样的,全国性的组织机构。
第二,职能范围不同。*会展经济研究会作为以*会展经济为研究和工作范围的组织,其职能定位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务(应用)研究等方面,并且首先从政策研究和实务(应用)研究入手开展相关工作;力争通过会展实践,孕育、发展和有*特色的会展经济理论,并以此促进*会展经济水平的提升。因此,*会展经济研究会不是会展行业的协会组织、不是具有协调、管理和领导会展行业的组织机构。但是,随着*会展经济研究会工作的展开、作用的发挥和影响的扩大,研究会在*会展经济和会展行业的发展中就必将能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业务范围不同。研究会所研究的对象和业务的范围是*的会展经济。这里“会展”的概念是既包括展览,也包括会议,还包括节庆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譬如会展旅游等)。而且研究的重点也定位在会展经济的发展体制、相关政策、运营机制、内在规律等方面。这与以“展览”为主的一些组织是有所区别的。
第四,会员构成不同。行业协会的会员一般来说是本行业内的企业。而研究会的会员范围要更为广泛。其首批会员既包括了会展企业,又包括了研究机构学者、高等院校教师、会展组织单位、会展专业媒体、会议展览中心、相关服务公司等。会员的构成中既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又有相当数量的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又占有相当的比重。此外,由于会展经济的范畴要比会展行业的范畴更广,因此*会展经济研究会的成员构成也必然要比其他一些以展览为主的行业性、专业性组织的成员构成更加丰富和更加广泛。
第五,服务重点不同。研究会不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有利于站在国家的、宏观的、公正的立场和高度来研究问题和提出意见。研究会成立以后拟先着手进行一些公共性的、基础性的和联合性的工作。譬如:关于会展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术语、概念标准、统计口径的研究;关于研究成果的评审推荐;关于“第三方”的评估认证以及咨询培训;以及在政府部门授权下开展专项调研;与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联合、共同开展研究活动等。
*章 总则
*条 本会名称:*会展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Convention & Exhibition Society ,缩写:CCES
第二条 *会展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或热心会展经济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会展相关行业工作者和团体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会展经济研究的科研、教学、咨询和实业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会展产业方针、政策,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会展经济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我国会展经济发展,建立具有*特色会展经济科学体系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以及挂靠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东后巷28号1号楼418室,邮编:10071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会展产业的方针、政策和会展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 组织开展会展经济科学研究活动,在国内外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
(三) 组织会展研究人员参与会展政策、会展发展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开展会展经济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
(五) 组织开展与会展业务相关的各类调研、咨询、评估、培训、考察活动。
(六) 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和会展理论与业务书籍,建立会务网站,开展信息交流。
(七) 组织会展经济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境外会展团体和个人的联系与交往活动。
(八) 组织开展与会展产业发展相关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会员和会展经济科研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服务。
(九)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推荐会员的重要研究成果,促进会展科研成果的开发转化和推广运用。
(十) 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个人会员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单位会员须是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的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无不良信誉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全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 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超过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在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议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八)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会展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会员证、会徽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十条 本章程2006年2月18日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