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职业教育社由我国著名教育家黄炎培先生联合社会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人于1917年5月6日在上海创立。以倡导、研究和推行职业教育,改革脱离生产劳动、脱离社会生活的传统教育为职志。提出职业教育的目的是:"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1]
中华职业教育社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职业教育研究与实验,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宣传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协助政府,发挥教育中介组织的相关作用;支持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展与港、澳、台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华职业教育社的理事会由百余名教育、科技、经济界人士组成。理事长为成思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副理事长为张榕明(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周远清(*高等教育学会会长、原教育部副部长)、李重庵(民盟中央副主席)、程贻举(民建中央副主席)、王佐书(民进中央副主席)、程路(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周晋峰(中华留学人员创业学会会长)、李家杰(香港恒基兆业发展有限公司副主席、恒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国湘(上海湘江实业公司董事长) 。
中华职业教育社社徽说明:作为正式场合使用时,用白底,红色图案,材质不限;作为社的一般标志使用时,颜色不限。
中华职业教育社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辽宁、西藏等17个省、市、自治区建有省级组织,深圳、吉林(市)、杭州、贵阳、青岛等5个市建有直属总社管辖的市级组织。2万余名社员和1千余个团体社员单位分布全国各地。
长期以来,中华职业教育社注重开展职业教育的研究和办学实践,各级地方组织创办或联办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职业学校180余所;主办面向国内外发行的《教育与职业》杂志、面向全国社员发行的《社讯》;出版有关中华职业教育社社史和职业教育理论的书籍。
近年来,中华职业教育社与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联合组建了民办教育协作网,在联系民办教育界的代表人士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1995年,中华职业教育社创立并实施温暖工程,旨在通过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指导和介绍,为社会上迫切需要就业和优化就业条件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协助党和政府解决城乡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到2004年底,已在全国建立温暖工程基地104个, 累计培训近50万人次,帮助10余万人就业,并为大量贫困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进行减免学费的资助。
温暖工程把“为国分忧、为民效力、急人所急,雪中送炭,灯亮一盏,光洒成片”作为指导思想,把扶助弱势群体作为基本任务。十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社会各界和海内外热心人士的积极参与下,通过中华职教社各级组织和全体社员的共同努力,温暖工程从点到面逐步推开,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据统计,温暖工程实施以来,在全国建立基地104个,累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50余万人次,帮助10余万人就业,为贫困学生减免学费8000余万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赢得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具体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了工作:
1.面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培训,促进就业。
2.面向农民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3.资助贫困青少年接受职业教育,实行教育扶贫。
4.对残障人员等特殊群体实施职业培训,为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做贡献。
温暖工程取得的成绩是与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分不开的。温家宝总理于2005年7月15日对温暖工程做出了重要批示。他指出,中华职业教育社实施温暖工程十年来,协助党和政府为困难群众的就业做了很多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希望职教社发挥其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独特优势,把温暖工程继续办好,使困难群众受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温总理的批示是对中华职教社的巨大鼓舞。李岚清同志曾称赞温暖工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刘延东、费孝通、雷洁琼、王光英、钱伟长等领导同志出席温暖工程创立暨捐款仪式并发表重要讲话。刘延东同志对温暖工程寄予厚望,多次强调“要把这一得人心、稳人心、暖人心的事业做大做强。”“要使温暖工程落到实处,成为统一战线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的有效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职教社理事长成思危同志指出:“要把温暖工程办成中华职业教育社的知名品牌,为社会做出一些实事。”
党中央提出的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为温暖工程的推动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自去年以来,温暖工程在中央统战部的直接指导和支持下,在已有基础上有了更大发展。可口可乐公司、新加坡金鹰集团、香港实业家李兆基先生、澳门企业界、内地民营企业界等为温暖工程捐赠善款近3亿元,重点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在湖南、云南、广西、贵州等老、少、边、穷地区开展了农民培训活动,并正式启动“温暖工程百县百万农民培训计划”。这一计划的推出和实施,将使温暖工程在我国扶贫开发领域发挥出独特的作用,在公益领域展现出具有示范和宣导意义的别样风姿。
“温暖工程百县百万农民培训计划”是温暖工程公益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围绕党和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发挥职教社统战性、教育性、民间性的优势,贯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需要,以公益性、示范性和绩效性为原则,在欠发达省份,遴选100个县,通过若干年努力,采取项目制模式,开展大规模农民培训,为每个县资助培训10000名农民,帮助参训农民提高技术素质,顺利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或就地创业发展经济,增加收入,以此使边疆和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感受到党、政府和社会的温暖。项目于2005年秋季正式启动,将成为开创温暖工程新局面的主导载体。
2004年,中华职业教育社被认定为联合国公共信息部所联系的非政府组织。
中华职业教育社通过开展职业教育,同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经济界人士和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以及中外职业教育团体、人士保持着密切联系和往来。
名誉理事长
王光英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五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六、七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曾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名誉主席,民建中央副主席,*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光大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名誉董事长,*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七、八、九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名誉副理事长
冯梯云
第六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第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曾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监察部副部长。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六、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第八、九届理事会名誉副理事长。
理事长
陈昌智
男,汉族,1945年7月生,民建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和平统一促进会副会长,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四川大学经济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民建四川省委副秘书长,四川省政协专职副秘书长、财贸委员会副主任、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监察厅副厅长,民建四川省委主委,四川省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副主席,监察部副部长,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
副理事长
马培华
男,汉族,1949年8月生,民建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科学院研究生院无机化学博士生导师,中科院青海盐湖研究所研究员,东北大学冶金物理化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科技大学、东北大学兼职教授。历任*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所长助理、副所长、常务副所长、所长,中外合资青海锂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第十届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
傅惠民
男,汉族,1956年2月生,民革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北京市政协副主席,民革北京市委主委,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小样本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历任浙江省遂昌县造纸厂工人、工会干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民革北京市委副主委,北京市科委主任助理。
龙庄伟
男,苗族,1956年1月生,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民盟中央副主席。历任湖北省恩施县城关镇中学教师,湖北省恩施市教育局干部,河北师院中文系助教、讲师、教授、系副主任、系主任,河北省石家庄市副市长,河北省副省长。
刘新成
男,汉族,1952年3月生,民进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专职副主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历任山西省大同市阀门厂(今大同金属结构厂)工人,北京市政四公司工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师,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首都师范大学校长。
黄荣
男,汉族,1960年12月生,九三学社社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现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全国工商联专职副主席。历任东北重型机械学院机械制造系教师,东北重型机械学院机械原理教研室助教、讲师、教务副科长,燕山大学教务处正科级秘书,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科技副区长,九三学社河北省秦皇岛市委副主委,秦皇岛市副市长,九三学社河北省委副主委,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挂职),河北省工商联主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鲁昕
女,汉族,1955年7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历任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知青、教师,抚顺市碳素厂财务科工作人员,抚顺市财政局科研所科员、副所长、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抚顺市国资局局长、党组书记、财政局局长,抚顺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辽宁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党组书记、厅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
汤涛
男,汉族,1962年7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历任共青团湖北省委副书记,湖北省恩施州委副书记兼州委组织部部长,共青团湖北省委书记,鄂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湖北省恩施州委书记,中共湖北省第九届委员会委员、常委,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长。
李家杰
男,汉族,1963年5月生,大学学历。现任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恒基兆业发展有限公司副主席、恒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恒基兆业有限公司、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恒基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恒基*集团有限公司副主席,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董事长,第十届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等职。
马国湘
男,汉族,1961年12月生,民建会员,大专学历。现任全国政协委员、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委员,民建中央常委、对外联络委员会委员,上海湘江实业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警备区八三三零七部队、八三三零二部队战士,上海云峰宾馆职员,第十届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
苏华
男,汉族,1966年9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民建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学生体育艺术协会主席、四川现代教育集团董事长。历任成都市就业培训中心教师、办公室主任,四川现代科技职业学校校长,德阳外国语学校董事长,中江职业中专学校董事长,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九届、十届理事会理事。
特邀顾问
楼志豪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
鲁昕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王晓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陈奇伟可口可乐*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干事
王金宝
男,汉族,1956年12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中华职业教育社总干事。历任中央警卫局政治部宣传处正营、副团干事,中央办公厅机关党委宣传处干事、副处长,中央办公厅人事局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中央统战部一局联络一处调研员、副处长、处长,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人事部主任(副局级)、院办公室主任(副局级)、副秘书长兼院办公室主任(副局级)、秘书长(正局级)、党组成员。
副总干事
韩晓光男,汉族,1963年3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华职业教育社副总干事,联合国非政府组织主要代表,北京大学华人企业管理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杨农男,汉族,1962年3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华职业教育社副总干事,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会秘书长。
李益生男,汉族,1955年10月生,民盟盟员,大学学历,副编审。现任中华职业教育社副总干事,《教育与职业》杂志社执行主编。
理事长
黄炎培(1878~1965)前清举人。*、二、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曾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轻工业部部长,民建中央主席。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议事员、办事部主任,*届理监事会常务理事,第三、四届理监事会理事长。
胡厥文(1895~1989)第二、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四、五、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五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民建中央主席、名誉主席。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三、四届理监事会理事、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孙起孟(1911-2010)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二、三、四、五、六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曾任中央人事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民建中央副主席、主席、名誉主席。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总书记、总干事,第三、四届理监事会副理事长,第五届理事会副理事长,第六、七届理事会理事长,第八、九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成思危第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第七、八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八、九届理事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江恒源(1885~1961)第二、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曾任中华职业学校校长。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办事部主任、议事会主席、第三届理监事会副理事长、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办事处主任。
杨卫玉(1888~1956)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曾任轻工业部副部长。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办事部副主任、总干事,第三届理监事会副理事长。
李正文(1908~2002)曾任中共复旦大学党委书记、副校长,高教部政治教育司司长、*老教授协会名誉会长。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三届理监事会副理事长。
王艮仲曾任政务院参事,国务院参事,民建中央常务委员、副秘书长、中央咨议委员会副主任。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副总干事、第五届理事会副理事长、第六、七、八、九届理事会名誉副理事长。
项南(1918~1997)中共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委员。曾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机械工业部副部长,农业机械部副部长,中共福建省委常务书记、*书记,福建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六、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王明达*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曾任吉林大学副校长,国家教委副主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
黄大能(1916-2010)第六、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七、八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曾任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土木工程学会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学会副理事长,民建中央常委、副主席、名誉副主席。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第八、九届理事会名誉副理事长。
冯梯云曾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监察部副部长。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六、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第八、九届理事会名誉副理事长。
饶博生(1914-2007)第六 七、八届全国政协委员。曾任民建中央委员。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总社主任,第六、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第八、九届理事会名誉副理事长。
陈难先第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民进中央副主席,*科学院院士。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七、八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张怀西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八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黄孟复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曾任江苏省南京市副市长,民建江苏省委副主委、主委,民建中央副主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第八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周远清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高等教育学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曾任国家教委副主任,教育部副部长。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九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程贻举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历任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第九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程路曾任全国工商联秘书长、副主席,*农林工会副主席。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九届理事会副理事长。[5-7]
2012年5月6日,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95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发来贺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也发来贺信。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教育部副部长鲁昕代表国务院有关部委,全国台联会长梁国扬代表各群众团体,向大会分别致贺词。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职业教育社理事长张榕明作总结讲话。[8]
中华职业教育社温暖工程实施20周年总结大会于2015年12月15日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孙春兰出席会议并讲话。孙春兰强调,温暖工程始终践行“为国分忧、为民效力,急人所急、雪中送炭,灯亮一盏、光洒成片”的理念,以职业教育培训为抓手,帮助贫困群众提高就业本领,实现脱贫致富,用善举传递党和政府对贫困人口的关怀,用温暖激发贫困地区走向共同富裕的热情,用爱心点燃受助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希望,是一项惠及百姓、功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阶段,温暖工程要把坚持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目标追求,把推动民生改善、服务社会事业作为着力方向,把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就业创业作为重要任务,扎实做好贫困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等新形式,为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和谐、实现共同富裕作出更大贡献。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马培华主持会议,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华职业教育社原理事长张榕明出席。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党委统战部、中华职业教育社负责同志等约300人参加会议。[9]
中华职业教育社章程
(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9年8月19日通过)
序言
中华职业教育社由黄炎培联合社会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人于1917年5月6日在上海创立。以倡导、研究和推行职业教育,改革脱离生产劳动、脱离社会生活的传统教育为职志。提出职业教育的目的是:“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数十年来,为推进职业教育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对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不断作出贡献,在我国近现代教育史上写下光辉的一页。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武装侵华,发生“九·一八”事变,本社活动转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推进教育事业的同时,投入抗日民主运动。1931年12月创刊《救国通讯》;1941年参与发起组织*民主政团同盟;1945年又与迁川工厂联合会等共同发起成立民主建国会。在历史发展中,本社逐渐成为既致力于职业教育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职业教育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出发,认真开展职业教育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加强职业教育办学实践,注重在民办职业教育领域发挥作用,倡导并实施温暖工程,广泛联系港澳台和海外职业教育界人士,为推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本社将进一步发扬“团结、切实、坚韧、勤俭”的优良传统,保持特色,发挥优势,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促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章 总 则
*条 中华职业教育社是由*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战性、教育性、民间性的群众团体,主要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组成。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国内外职业教育界有关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社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广泛联系海内外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和团体,为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团结联系有关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教育的调研与实践,探索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途径,并就有关问题向党和政府提出建议;
(二)宣传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引导社员积极参与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三)推进社办事业、企业的发展;发挥教育中介组织的相关作用;
(四)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和黄炎培教育思想研究;
(五)为社员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争取党和政府支持,动员海内外热心人士参与温暖工程等公益活动;
(七)关心支持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办职业教育界人士的联系,了解并反映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密切与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联系与合作,引导他们关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促进民间友好往来;
(九)开展与国外有关教育团体和人士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友好合作。
第二章 社 员
第五条 本社有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
(一)从事或热心于职业教育事业以及与本社有工作关系、历史关系的人士,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社为个人社员。
(二)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的事业、企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可以申请加入本社为团体社员。
第六条 实行入社自愿的原则。申请入社,须填写入社申请表。个人入社须由社员二人介绍,经社的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级)组织批准;团体社员经社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组织批准。
第七条 社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社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社的有关文件;
(三)对本社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享受本社提供的有关服务和社办事业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的决议和决定;
(二)为职业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三)支持本社的事业和活动;
(四)缴纳社费。
第九条 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社员退社应书面报告批准其入社的组织,并由所在组织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批准其入社的组织通过相应程序,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具有指导关系。本社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本社的*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其所产生的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社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其所产生的社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和各级地方社社务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时,可以由上级组织指定。全国组织和省级组织在必要时可对所属组织领导成员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发展社员要坚持稳步推进和注重质量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吸收在职业教育界有一定代表性、比较年轻的人士和从事职业教育的单位、团体以及有志于推行职业教育或支持和帮助本社事业的企业入社。特别注意吸收民办职业教育界人士和有关团体入社。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社的章程;
(四)选举理事;
(五)其他应当由全国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八条 本社理事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时,它的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社工作,对外代表本社。它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决定总干事任免;
(五)增选理事;
(六)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七)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总干事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按程序审查批准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新建地方组织;
(五)决定副总干事、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省级组织负责人的任免。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或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特定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总干事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综理本社的日常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社有重点有步骤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设立地方组织。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省级和省辖市级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县级须报省级组织批准,并报总社备案。
地方组织的名称须在“中华职业教育社”之前冠以本地行政区划单位名称,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
未设地方组织的地区,有条件的按程序可经上一级社批准,设工作委员会,作为上一级社的派出机构,指导该地区社的工作。
未设地方组织的地区,社员可编为社员小组、联合社员小组,受上级组织的领导。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的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由同级社务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社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基层组织是社员小组。社员在三人以上即可成立社员小组。由社员推举组长、副组长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必要时亦可由上一级组织指定。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传达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结合实际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
(三)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吸收社员,收缴社费,传递社的内部刊物。
第七章 干 部
第三十四条 本社重视自身建设。依靠广大社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社注重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建立必要的选拔和考核机制,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特别注意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意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第三十六条 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学习*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所需要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建言献策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具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工作作风,顾全大局,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社内外的批评与监督;
(五)具有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以律己、甘于奉献的思想品格。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要加强职能部门的制度建设,认真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勇于创新。
第三十八条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八章 社 徽
第三十九条 本社社徽图案,外环图形代表大脑,环内图形代表双手,其含义为“双手*,手脑并用”。本社社徽为中华职业教育社及各地方中华职业教育社专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
第四十条 本社社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和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的标志,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社的经费来源是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社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社全国组织设在北京,其日常工作机构称为总社。
第四十三条 中华职业教育社的英译名是: China Voc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VEA。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