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成立于1983年9月,是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市人民政府和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审计署领导为主。审计管辖范围为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按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
重庆市审计局内设22个职能处(室):办公室、综合处、人事处、法规处、计算机应用管理处、内部审计管理处、经济责任审计处、财政审计处、金融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经贸审计处、农业审计处、移民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运用审计处、工业审计处、市政建设审计处、教科文审计处、商贸审计处、资源环保审计处、交通审计处;另设机关党委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1个下属事业单位:重庆市审计中心。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组织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向市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按审计法规定和审计署、市政府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按审计署授权和市政府交办,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以及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在渝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审计署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按审计署授权对移民资金等中央专项资金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组织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四)组织全市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五)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重要事项督查;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综合处
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及审计数据统计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组织对审计计划实施情况及审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目标管理;承担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牵头起草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法规处
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审计文书、表式的规范化工作;承办审计听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对本局和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处
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衔接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负责完成区县(自治县)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财政审计处
承担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承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的审计;承担对下一级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承担全局财政审计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六)金融审计处
承担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有国有资产的金融组织)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根据市政府委托对地方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在渝中央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开展对市级财政收支中与金融方面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承担社会事业类、科技类、工业及产业结构调整类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草案和三年期审计计划草案的制定;组织对市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署授权审计的中央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开展对国家财政收支中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汇总三年期投资审计滚动计划草案和年度投资审计计划草案,承担全局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八)行政事业审计处
承担与本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内外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办市级财政收支中与行政事业方面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九)经贸审计处
承担对市属有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承办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十)农业审计处
承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办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资金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
承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承办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各类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各项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外资运用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我市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社会团体单位提供的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承办我市利用外资情况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工业审计处
承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承办对相关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承办本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十四)市政建设审计处
承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承担城市基础设施类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草案和三年期审计计划草案的拟定;承办对建设系统市属国有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组织对全市建设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承办对全市建设系统行业管理中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十五)教科文审计处
承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承办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十六)商贸审计处
承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承办对相关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承办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十七)资源环保审计处
承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办对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国土与矿产等资源、环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承办对国家财政收支中与水利、国土与矿产等资源、环保方面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承办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十八)交通审计处
承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承担交通类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草案和三年期审计计划草案的拟定;承办对我市交通行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对全市交通行业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十九)移民审计处
承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承办对因水利建设等形成的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等资金的审计监督;组织我市三峡移民资金及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审计工作;承办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承办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内部审计管理处
承担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承办全市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十一)计算机应用管理处
承担审计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工作,组织实施我市“金审工程”,管理与维护审计网站及本局计算机设备,承担本局计算机设备,承担本局计算机审计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等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承担本局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负责人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