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乡旅游经济发展,编制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综合平衡区县(自治县)旅游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自治县)旅游经济发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旅游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旅游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三)指导并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按照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提出建议。
(四)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旅游新业态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旅游节庆活动;指导全市旅游招商引资、旅游建设项目策划等工作,组织协调三峡库区旅游对口支援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和红色旅游资源普查、策划规划、开发保护工作;指导和促进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营销;引导旅游休闲度假。
(六)负责全市三星级饭店复核,四星级饭店和3A、4A景区评定复核;五星级饭店、5A景区初评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对委托区县(自治县)行使的三星级饭店评定和国内旅行社审批的复核监督。
(七)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旅游业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推动全市国际旅游交流与合作,负责市内旅游单位派驻境外机构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市内开设旅游机构的审核转报及管理;负责对旅行社(出境、入境和国内游)的监督管理,及外商、港澳台投资旅行社准入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负责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推进全市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十一)统筹、协调全市假日旅游工作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旅游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职业培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信息、统计、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区县(自治县)旅游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国家旅游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宣传贯彻;起草旅游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旅游行业政策研究、旅游新业态调研和促进发展政策制定及其他重要文件起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三)旅游经济发展处
编制全市旅游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区县(自治县)旅游规划;指导旅游资源的普查及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策划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休闲度假;研究旅游经济运行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旅游招商引资、三峡库区旅游对口支援、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和政策兑现工作;负责建立全市旅游项目信息库,提出旅游结构调整及其他建设资金安排建议。
(四)旅游市场促进处
拟订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重大主题节庆活动,以及重点旅游区域、线路推广活动;推动旅游对外交流合作,负责市内旅游单位派驻境外机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市内开设旅游机构的审核转报及管理;指导全市区域性红色旅游规划策划和开发保护工作;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新闻发布、媒体宣传、咨询投诉等工作。
(五)旅游商品促进处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旅游商品的策划、规划和推介工作;组织指导旅游商品研发机构与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全市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推介,以及旅游商品品牌创新和营销。
(六)旅游监督管理处
负责指导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国家和地方有关旅游标准实施工作;依法负责星级饭店、内河旅游船和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复核、初评及日常监督工作,承担对委托区县(自治县)审批事项的监督;负责出境游旅行社申报和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国内和入境旅游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假日旅游相关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游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七)财务处
负责全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使用的监督管理;承担所属企业财务工作的协调;承担机关财务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八)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导游人员行业管理和旅游职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的党群工作。
(十)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