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的自治区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区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办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鳊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事项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区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方面的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区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按有关规定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编制全区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培训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处室
办公室
承担制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综合、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财务和政务公开工作。
人事处
拟订自治区林业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承办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负责厅机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调党组民主生活会,组织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负责机关及在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全区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林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党组整顿党风,重点检查监督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检查监督宣传工作,协助党组管理本系统的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领导(指导)纪检、监察工作;受理控告和申诉,完成区纪委、监察厅及厅党组和行政领导交办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驻林业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韩宝峰,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拟定厅系统老干部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及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组织管理、思想管理,协助有管部门搞好生活管理。
三、组织指导厅属单位老干部工作,配合及协调处理本单位与有管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四、完成厅领导搅拌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上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计划统计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管理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指导全区林业会计、审计、统计和外经工作。
财务审计处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管理自治区林业资金,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负责全区财务(直属单位预算、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国家林业局财务部门管理的事项)的下达和财务项目(贷款、评估、价质量核算)管理;负责日本协力贷款援助项目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社会统筹等工作;负责财务年度决算的申报、审批;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厅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负责林业行业会议核算和林业税费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区林业工程项目审计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外经工作。负责筹建自治区林业基金站。
治沙造林处
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拟订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全区防沙治沙以及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承担以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全区国有林场(苗圃)、治沙站、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对全区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监督并检查验收绿化造林、封山(沙)育林工作;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占用征用事项的初审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管理监督自治区林业厅派驻各地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全区林业调查规划单位的业务和规范化建设,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工作,负责自治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及濒危物种的进出口管理;指导全区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森林公安局
1、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
2、负责全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警力配备、警籍、警衔管理。
3、组织指导全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工作,协调督办、查处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特大案件。
4、负责全区森林公安法制工作,指导并办理全区森林公安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工作,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5、负责全区森林公安的装备管理。
6、指导和管理全区森林公安网络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森林公安业务应用软件的推广、技术培训。
7、承办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自治区林业厅和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自治区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防火宣传教育、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火灾调度统计和火灾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航空护林站、扑火队伍开展防扑火工作,指导和监督火灾案件查处工作;协调、指导边境地区境外火防范工作;管理防扑火物资;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科技处
组织、指导全区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林业创新体系和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负责林学会工作。
宣传办
负责全区林业宣传工作,草拟全区林业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宣传重要稿件的撰写以及各种林业稿件的采集、选编,组织全区林业系统大型会议活动的宣传报道,负责《*绿色时报》记者站的日常工作。
林业对外合作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区林业生态建设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执行工作,并对外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1、组织外资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筛选,负责备选项目库的建立;
2、负责外资项目的申报以及项目执行中的协调、管理与监督检查;
3、研究并制定对项目实施检查的有关技术性、政策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并审核项目资金的提款报账工作;
5、监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组织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7、负责外资项目的汇总、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工作;
8、配合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9、负责林业外资项目有关团组的接待和会谈工作。
信息办
拟定全区林业信息化和林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林业信息网络主干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负责全区林业信息的开发利用、业务培训和信息服务。
林业产业处
编制全区林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全区林业产业的结构调整,负责林木、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和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牧区林业改革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协调全区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督促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公安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森林公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大兴安岭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力配备规划及警籍、警衔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协调督办、查处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四、负责组织办理辖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负责辖区反恐、反邪教、禁毒工作和特种行业管理,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公安消防工作,组织消防队伍的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指挥调动专业和业余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
六、负责指导、监督所属森林公安机关法制监管工作,指导并办理辖区森林公安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工作,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七、负责大兴安岭森林公安的装备建设与管理。
八、负责侦办辖区经济犯罪案件。
九、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大青山自然保护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辖区内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办理和侦办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政和刑事案件;承办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和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磴口沙漠林业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辖区内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查处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治安、警卫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