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一)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全省生产总值,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重大省情省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普查数据。
(四)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全省性的统计调查数据,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组织对全省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社会舆情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市(州、地)统计调查项目,指导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七)协助管理市(州、地)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八)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地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访、政务公开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统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受理统计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拟订全省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承办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市(州、地)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实施相关专项调查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收集、整理全省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全省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管理各类统计数据和资料;负责综合统计数据库维护;负责重要统计数据发布和有关统计咨询工作;承担对地、县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分析评价的有关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生产总值;组织全省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第三产业调查,整理和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
(六)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
(七)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及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及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就业调查、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及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承担人口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
(十一)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社会、科技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及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
(十二)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和农村住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及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承担农业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
(十三)计算处。
拟订并执行全省统计信息化基本技术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省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机关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确保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负责全省统计系统计算机软件管理和技术支持;承担大型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
(十四)财务处。
承担全省统计系统中央和省级普查经费、统计专项调查经费的管理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全省统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全省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目标考核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统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市(州、地)统计局正、副局长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统计局专职纪检监察员。行政编制1名。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
(一)贵州省统计执法总队不再与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独立设置,核定事业编制20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二)保留统计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5名,其中,管理人员5名,工勤人员10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