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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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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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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能源局(副厅级),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将原省煤炭管理局的职责与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有关能源行业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一)将原省煤炭管理局的职责全部划入。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划入: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电力等能源的行业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省内外能源合作交流。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拟订能源行业节能规划和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组织拟订电力(含水电)、煤炭行业和地方电网的发展规划;协调电力和煤炭发展,拟订促进电力和煤炭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石油储备和散装水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入。

(五)将省人民政府节能办能源行业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六)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规和规章草案,协调解决能源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订有关改革方案。

(二)负责电力(含水电、火电、核电)、煤炭(煤层气、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新能源(风能、光能、生物质能)、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参与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参与并指导协调能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负责能源行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组织指导能源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承担散装水泥行业监管工作。

(六)拟订省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监测省内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七)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政府规定的能源生产和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八)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参与组织协调指导核电科研工作。

(九)牵头组织开展能源合作,与省外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合作协议,协调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或报批能源(煤炭、煤层气、电力、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风能、光能、生物质能、天然铀等)重大投资项目。

(十)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负责组织征收能源价格调节基金,提出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议。

(十二)承担能源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运转、政务公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编报部门财务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省属国有煤矿亏损补贴方案;组织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和绩效管理;组织征收政府有关能源调节基金交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新能源研发,提出资金使用和监管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起草有关贯彻国家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拟订能源产业政策和能源行业标准;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能源生产和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受理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能源综合业务工作,参与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能源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全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管。参与指导协调能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承担散装水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电力处。

承担电力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拟订火电、水电、核电、风能、光能和地方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办电力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和省规划与年度计划内电力项目及上报国家核准项目

(六)煤炭处。

承担煤炭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煤炭生产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参与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及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和省规划与年度计划内煤炭项目及上报国家核准项目。承担煤炭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七)能源市场监管处。

拟订能源行业经济运行的政策和措施;承担能源行业运行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能源产运销衔接和铁路运输计划平衡工作;协调省内电煤及省内外重点用户的煤炭调运;负责能源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石油行业的监管工作,拟订石油储备布局规划和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管;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承担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拟订煤层气、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与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煤层气、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新能源等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九)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队伍建设、行业培训工作;承办能源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审查及申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能源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能源局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三、人员编制

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其中,局长1名(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9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省能源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1)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实施办法以及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央或省财政性能源建设资金投资,由省能源局提出安排建议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改革和改革委员会审定下达。(3)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的意见。

(二)节能工作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省能源局承担能源行业的节能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和通信行业的节能工作。

(三)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四)撤销原省节能监察总队和贵州省煤炭行政执法局,在相关部门组建贵州省节能减排监察队伍,其主要职责等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按黔委厅字〔2005〕56号规定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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