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书法家协会于1980年成立,当时名为“山东书法缘刻研究会”,1982年更名为“*书法家协会山东分会”,隶属山东省文联,位于济南市马鞍山路58号,下设山东省书法高级艺术人才培训中心和汇通服务公司。
1988年,以蒋维崧、邹振亚、张业法等组成的山东省书法家代表访问日本;1996年11月,省书协主席张业法同志随*书协代表团赴日本参加了第三界国际书法交流展;1997年3月以书协主席张业法同志为团长的我省书法代表一行13人参加了在韩国釜山举办的“*回中韩书法交流展”;1997年8月山东书协承办了“第十三届国际兰亭笔会山东展”,与来自日本、韩国 、新加坡、马来西亚、美国、巴西等6个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书法家130余人进行了友好交流。山东省书法家协会还积极开展省际书法界之间的交流,先后与黑龙江、海南省、四川省进行了书法交流,促进了省际间的书法艺术的 发展。山东文化资源丰富,人才济济,在近些年*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多次重大外事活动中,山东作品入选和获奖人数都走在前列,成为书法大省、强省之一。 [1]
名誉会长: 高启云 王众音
会 长: 鲁 萍
副 会 长: 蒋维崧 张逊三 鲁 特
秘 书 长: 邹振亚
名誉主席:王众音
主 席:蒋维崧
常务副主席:邹振亚
副 主 席:魏启后 高小岩 于太昌 朱学达 柳志光 梁 修 贺中祥 张业法(增补)
名誉主席:王众音 王玉玺 蒋维崧 魏启后 刘国福 邹振亚 高小岩
顾 问:张逊三 林书香 鲁 特 陈左黄 周坚夫 朱学达 于太昌 柳志光 关天相
陈梗桥 娄以忠
主 席:张业法
常务副主席:梁 修 顾亚龙
副 主 席:(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颜山 李向东 张百行 张仲亭 张连之 贺中祥 蒯 宪
秘 书 长:顾亚龙(兼)
副秘书长:朱树松 黄 斌 郑训佐 吴 苓
省直机关美术书法家协会组织机构领导成员名单(1999~2003)
名誉主席:王玉玺 林书香 郭长才 王裕晏 单兆正
名誉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科三 王文芳 王佑臣 王承典 王高廷 王魁章 尹振维
石效贵 丛吉东 邢玉斗 朱学曾 齐乃贵 刘大文 刘广东
刘凤龙 刘洪干 毕玉平 李 戈 李万柱 李邦秋 李明泉
李昭泰 李贺年 杨正江 杨学锋 宋继峰 宋德福 张 建
张昭立 陈美兰 林 诚 周玉华 周希圣 郑义堂 赵树国
耿殿佑 袁玉森 高焕喜 崔俊慧 梁文生 董广驰 谭珂瑾
翟世昌 魏 明 魏庆明 魏嘉瓒
顾 问:谭启龙 梁步庭 李子超 王众音 丁方明 林 萍 董凤基 刘国福
艺术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列)
于太昌 于希宁 王凤年 王本诚 王企华 王颜山 乍启典
皮之先 朱 铭 朱学达 刘如璞 刘宝纯 刘鲁生 关天相
孙墨龙 苏伯群 李骏昌 杨松林 吴玉田 吴泽浩 邹振亚
辛显令 张建中 张彦青 张登堂 张鹤云 陈左黄 陈梗桥
单应桂 柳志光 段谷风 施邦华 高小岩 郭志光 崔 辉
褚衍举 蒋维崧 魏启后
主 席:崔宏让
副 主 席:栾明贤 叶兆信 黄树棣 吴 耀
秘 书 长:朱崇昌 [2]
(1995年3月9日第三届二次主席团会议通过)
*条:根据山东省书法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建设一支思想过硬、艺术精湛、团结协作、作风正派的书法队伍,提高我省书法创作及理论研究的整体水平,结合我省会员管理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会会员必须以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书法业务,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社会主义的两个文明建设积极工作,为我省书法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及所在地书协组织举办的活动;凡在省书协主办的书法篆刻展览中,取得1次以上入选资格者和由省书协参与举办的展览中,入选两次以上者;在*书协主办的全国级书展中入选或获奖者;在专业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水平较高者,经本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2人介绍,由所在地书协组织提名推荐,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后,可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对热心支持书法事业的发展,并为此作出积极贡献的个人,根据本会《章程》第6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吸收为本会会员,但仍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按时交纳会费,无特殊情况,2年内不交纳会费,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者,经主席团审核予以除名。
第六条:为了促进本会会员书法水平和理论水平的不断提高,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本会实行会员考评审核制度,考评审核方法可结合会员作品展、会员重新登记、更换会员证、建立和完善会员艺术档案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本会鼓励会员积极开展对外艺术交流,支持会员举办个人展览,出版作品集,发表理论文章,奖励为此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本会会员举办个人书展,未经本会批准,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作为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会会员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的,自然失去本会会员资格,由所在地书协组织上报本会主席团予以除名。
第九条: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失者,视情节,本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留会察看、撤消会内职务、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条:省会员的发展,一般情况下每年由主席团审批1次,开会审批时间可视情况酌定。
第十一条:会员会费决定自95年起一次收齐5年金额,每年15元,共75元。
第十二条:会员管理、会员权利与义务按会章规定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