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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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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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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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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贵州省司法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领导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和劳动教养场所戒毒管理工作。

(三)承担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四)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负责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州、地)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

(十三)参与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3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会务、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下设秘书科、综合科、信访督查科。

(二)监狱劳教工作处。

收集掌握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工作信息并传达厅党委和厅领导的相关工作要求;起草、审核厅涉及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等工作的相关文稿;筹办由厅组织召开的涉及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等工作的相关会议。

(三)法制宣传处。

承担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指导督促实施;指导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

(四)律师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执行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特许律师执业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驻我省办事机构;承担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指导省律师协会工作。

(五)公证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工作;主管全省执业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定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负责公证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指导省公证员协会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七)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协调并受理全省“148”法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工作;指导省人民调解协会工作;指导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

(八)司法考试处。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司法鉴定管理局。

拟订全省司法鉴定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司法鉴定违法违纪行为;组织指导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十)法规仲裁处。

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行政许可、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开展法学教育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参与省内立法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负责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十一)社区矫正工作处。

拟订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相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公安机关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考察工作;指导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矫正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

(十二)警务督察总队。

监督检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动教养单位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承办警务督察工作相关事宜。

(十三)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编报厅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警用车辆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管理厅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投资;负责厅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下设行政科、装备科、财务科。

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承办厅管干部管理及协助市(州、地)党委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的相关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管理等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承担厅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下设人事警务处、组织培训处。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厅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监察厅派驻省司法厅监察室,与中共贵州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政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

人员编制

省司法厅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1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8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二)管理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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